為做好我館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公務交通費用報銷工作,按照《中共廈門市委、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廈門市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廈委發[2017]31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等文件要求,現就規范我館公務交通費用報銷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適用于我館工作人員在廈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公務出行活動。
二、本規定所指的公務交通費用是指我館工作人員在廈門市行政區域內因公務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車、城市軌道交通、出租車、網約車等)產生的費用。乘坐網約車的,應當選擇普通車輛,禁止乘坐豪華專車。
三、各部門領導應加強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公務交通費用報銷的管理,指導敦促下屬工作人員按照本規定實行公務出行審批,實行一事一批,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目的的公務出行活動。
四、各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控制報銷范圍,報銷費用應是真實公務出行的正常開支,不得脫離工作實際需要變相發給個人,嚴禁實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數額報銷。
五、報銷手續應當符合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報銷時應當提供經過審批的《陳嘉庚紀念館本市公務出行審批單》(見附件)、交通費用報銷票據等憑證,交通費用報銷票據應是合法的公共交通票據??鐓^域臨時性公務出行,已享受市內交通費的,不得重復報銷公務交通費用。財務部門應當按規定審核公務交通費用開支,嚴格把關,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和本規定要求的公務交通費用不予報銷。
六、對我館有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及違反黨紀政紀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本規定于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實施。
陳嘉庚紀念館
2018年11月13日